将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四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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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修改稿的内容有较多漏洞,包括越权管理、界定不清等。业界专家称《办法》有四大漏洞,并将对中国的电子支付产业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应用带来不好的影响。
一、越权管理
《办法》规定,包括第三方等支付清算组织要为用户的保证金发放利息。就在前不久举办的一次支付清算论坛上,一位专家直言不讳:《办法》要求支付清算组织为用户的保证金发放利息,这样第三方支付清算组织就成为一个揽储的机构,而批准揽储的行为本应该是银监会的管辖范围。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本来只负责清算,现在则具备了储蓄功能,并且有可能一次性出现一批具备邮政储蓄能力的机构,势必造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虚拟账户沉淀资金量加大,扰乱金融市场。
二、业务管理界限不明
支付清算组织范围广阔,上至人民银行,下至各类发卡机构,一直到第三方支付机构,层次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也各不相同。《办法》试图把所有机构、业务都纳入管理,这是不可能的。比如人民银行不是企业,于是《办法》把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纳入《办法》管理,机构却又不归《办法》管理,界限不明。
网关型支付机构的交易是通过银行网关进行的,就目前的《办法》来说,他们很难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范围,难以接受监管。目前已经有网关型支付厂商悄然改变宣传口号,变身为其他企业,虽然还是在行支付服务之实。
三、门槛抬高,抑制创新
《办法》不分业务不分类别,老机构有了新业务,新机构的风险目前还不知道。因为不知道风险有多大,必然要抬高进入门槛,那些脱身于IT企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们可能落得个空欢喜。
第三方支付机构最长也不过发展了6、7年的时间,还没几家获得赢利,大都靠风险投资支撑。风险投资的不确定性,使创业者的股权结构不稳定,这与银行业有明显的区别。《办法》要求支付清算组织中,股权超过10%的股东必须从事IT行业或者金融行业,超过5%的股权变更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并且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较高的净资产率。这显然使得以人才和技术含量为核心竞争力的第三方支付组织难以适应并满足条件。
门槛高了,没几家进得去,又何谈创新?一方面在表扬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创新业务,另一方面又把人家拦在门外,显然是只许马儿跑,却不给喂草吃。
四、资金管理有巨大漏洞
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那里的钱谁来监管?《办法》称由银行专户存放。即使是专户,也是第三方支付厂商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即使有权过问,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并没有掌握交易数据,并不知道该给谁付多少钱,只能听命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调用。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想要洗钱或者是把用户资金挪作他用,是轻而易举的事。这种管理办法早在证券业就用过,其结果是券商挪用股民资金的案件频发,局面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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